近日,一则新闻引起了人们的热议。临近年底,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。一位公司白领因为工作量太大在工作时间根本无法完成,只能加班。她有这样一个疑问,这种情况下,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?
辽宁省人社厅表示: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,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。
辽宁省人社厅 12333 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、决定,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,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,则不属于加班,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。但是,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,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,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。(哪个公司愿意追认,傻了吧)
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,属于加班。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,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,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。(证据怎么举证,怎么证明?)
我认为,自愿加班可能是年度最佳伪词了,如果自愿加班不算加班,那我想自愿放假,是不是也不用扣工资?我们永远斗不过这种套路。
什么是加班,怎么才能认定加班?
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要依据一系列情况综合判断——
1、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?
2、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(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)以外?
3、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: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加班?
4、劳动者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等?
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,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?
《劳动法》规定——
(一)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;
(二)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
(三)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
由此可见,
有的单位不想支付高昂的加班费就以安排补休为借口,是大骗子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。
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工资报酬。由此可见,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,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。在无法安排补休时,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加班费。
需要提醒的是,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单位只能按照《劳动法》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,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。
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,能否按违纪处理?
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,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,达成一致的协议以后,方可延长工作时间。
如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,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的,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。对此,用人单位不能按违纪处理。
用人单位安排加班,劳动者因故不能出勤,能否认定为旷工,不发全勤奖?
因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须与劳动者协商,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就安排加班,劳动者不能出勤的,不能认定为旷工,该发的全勤奖还要发放。
快到年底了,各位上班族们,我就想问一句:你加的班比以前更多了吗?什么?想要加班费?不可能,为什么?
因为对于此问题,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给了明确答复: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“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”。
而员工自愿加班,不属于加班,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。
该解释还有法律依据,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,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。
按说法律规定是没问题的,因为不这么规定,员工为了加班费都来加班的话,那企业不得破产。然而,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,你会发现,都是套路。
在我国,员工加班是常态,不加班才不正常了,虽然规定工作时间是8小时,但又有几个人能正点下班。那你说我加的班都是自愿的吗?当然不是,但公司有强制你加班吗?好像也没有。
所以,我们莫名其妙变成了“被自愿”加班者。一是工作任务重,不加班根本完不成;二是,别人都加班,你不加班,给领导什么印象?这就出现了大面积的“被自愿”加班却又没有加班费的现象。
虽然这些不公平现象大量存在,但是你又有什么办法呢?企业从来不缺人,你不愿加有的是人愿意加,所以你心中不平又无可奈何。
对于“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”,网友们也纷纷进行了吐槽
1、讲个笑话:自愿加班
2、想到了当初高中,老师说:这个资料同学们自愿买,但是上课要用
3、老板在下班前十分钟给你一叠文档说明天看不到结果就别来上班了,老板并没有要求你加班,你是自愿加班还是不自愿加班呢?
4、难道不是因为工作太多干不完才加班???谁愿意自愿加班
5、距离下班还有五分钟,领导:小陈啊,这个文案改一下,今天之内给我,早点下班哦
6、我连上班都不敢说自愿
对于“自愿加班”你有什么看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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